焦点观察:山东省申请认定高新区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1月16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了解到,山东日前印发了《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请认定高新区,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15平方公里),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且单一区块不得跨越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对于形成一定产业规模、拥有列入省级及以上政府重大项目清单或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的区域,可适当放宽条件。
《办法》明确,优先支持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且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引领带动作用突出的开发区创建高新区;高新区现区域无法满足发展需要,或区块布局零乱、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要求,或所在地政府对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有重大调整,或因被国家重点项目占用无法利用的,可申请调区;支持发展水平较高的高新区整合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园区。
《办法》规定除了基础条件,还应具备一定的产业、科创条件,像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度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50%以上;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为全省平均水平两倍以上,发明专利申请数及授权数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和国际合作基础;拥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风投机构、科技中介等创新创业载体和服务机构,科技金融产业融合程度较高。
《办法》要求申请调区,要符合调区后园区的选址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建设用地比例不低于调区前的建设用地比例,发展规划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的要求,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受地形或其他条件的限制确实不能相连的,调区后的区块不超过3个;调区原则上不得扩大高新区原面积,涉及扩大原面积的,须同时符合扩区条件。
《办法》对申请扩区也做出明确的规定,应满足上一年度主要科技指标、经济指标增速高于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水平,在上一年度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中排名前三分之二,土地开发率达到80%以上,土地集约利用成效明显,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省开发区评价中排名前三分之二;拟扩区块具备充分发展空间,已建成面积不得超过该区块的20%,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有进驻项目储备,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不低于扩区规划面积的60%,工业项目建筑密度不低于30%;扩区后园区布局集中且符合要求。
《办法》提出,高新区要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方向,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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