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未足额出资股东该担责吗?
【法问】
(资料图)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友婷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珠海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公司从事早教业务,自2020年起,三名股东因股权纠纷而发生多起诉讼。去年7月,公司陷入经营困境,随后停业,拖欠了包括我在内的24名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共计12万余元。经劳动仲裁后,我和其他员工一起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对该公司进行财产查控,发现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的股东为梁某、陈某和甘某,三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届满,至今没有注资记录,而公司经营地址已人去楼空。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某、陈某和甘某更是相互“甩锅”。我们该找谁拿回欠薪?可以让合伙经营的股东来担责吗?
珠海 谢先生
为您释疑
谢先生您好!
股东合伙经营,不仅要“有钱一起赚”,更要“有责一起担”。珠海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拖欠您和其他23名员工的12万余元工资,未足额出资股东应分摊。
虽然一般情况下,在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股东不必提前实际出资,但您所在的公司已停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您和其他劳动者可以申请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各自出资额范围内对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由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程序比较繁琐,为高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调查过程中,执行法官可以对公司股东梁某、陈某和甘某进行释法,告知他们有关股东承担责任及执行追加的相关规定。若因股东之间的直接矛盾而故意拖欠员工工资,不配合法院执行,浪费司法资源,属于规避执行行为,法院依法可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法院通过规范向被执行企业股东开展调查工作的流程,在仔细调查公司财产的同时,向股东释法明理,敦促明显未出资股东主动解决公司涉民生部分债务。这一举措既有助于劳动者尽快拿到执行款,也避免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带来其他不利影响。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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