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注 > > 正文

【环球新要闻】春节延长假=带薪年休假?

2023-02-16 08:33:48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以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主动安排年休假(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时斓娜

阅读提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专家建议,建立安排年休假时间的合理机制,实现用人单位年休假安排与劳动者意愿的真正统筹,既兼顾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又达到使劳动者放松身心,维持和恢复劳动能力的效果。

新春佳节刚过,在享受了或长或短的休假后,劳动者陆续返岗工作。记者调查了解到,有些公司以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将春节假期和年休假连放,这样一来让劳动者尤其是外地劳动者有更充裕的时间享受个团圆年,二来也满足了公司的实际生产需要,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

不过,一些劳动者对这样的安排却并不买账——“休年假是我的权利,不应该由我来自主决定休假时间吗?”

用延长的春节假抵扣年休假

来自天津的张阳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管理部设计主管,不久前,公司以“优化”为由将其辞退,在主张经济赔偿时,张阳犯了难:“公司虽然安排了每年春节前后多放假7天,并正常发放工资,但这并不是我自主决定的时间,能算是我的年休假吗?我能否向公司主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和张阳一样,不少劳动者也有享受用人单位安排的春节延长假后,是否等同于放了年休假的疑问。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正常发放工资的前提下,法院多将延长的春节假期认定为劳动者已享受年休假。

2015年10月,18岁的谢华入职海南海口某食品公司,2018年12月,他从公司离职,并主张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77.8元。诉讼中,该食品公司表示,公司每年均以延长春节假的形式给谢华休年休假,2015年至2018年年休假时间分别为14天、12天、13天、12天,这些休假天数扣除春节法定假期外均为谢华享受的年休假,已超过谢华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由于公司延长春节假,扣减当年春节法定节假日后,谢华春节期间已享受年休假4天,加之其自行申请的带薪年休假4天,不存在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形。”办案法官据此未支持谢华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于法有据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东分析,基于休息权这一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带薪年休假也相伴而生。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有权对年休假做出安排。

对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已做出明确规定,即“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王旭东表示,由此可见,劳动者虽然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是休年休假并非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一条途径,用人单位也可以对此主动安排。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教授肖竹进一步解释,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有安排年休假的最终决定权,因此有权以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主动安排年休假。除春节外,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年休假安排在其他时间。

那么,在年休假的安排上,劳动者的个人意愿该如何体现?肖竹介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是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统筹安排的假期是否能被视为年休假,通常以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使劳动者知悉假期性质为依据。公司对于劳动者“已休年休假”的主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某服装制衣有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的张俊辉,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其休2022年年休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用人单位则称已于2022年2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安排员工放假15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公司提交的《2022年春节放假通知》所列的春节假期长于法定春节假期时间,但并未说明假期包含带薪年休假,且公司无法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张俊辉2月份工资发放情况以及其已知悉年休假安排,故对公司主张不予采信,裁决该公司向张俊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如果在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不想休假,怎么办?肖竹表示,用人单位安排后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应兼顾用人单位安排与劳动者意愿

“年休假制度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让其能够享受较长时间的休息休假,维持和恢复劳动能力,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王旭东提及,劳动者本人的意愿是休年休假的其中一项因素,同时也应该考虑到,无论安排在何时,只要保障了休假,就达到了让劳动者休息的目的。

不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也明确,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其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申请,也不能视为其放弃休年休假。

对于争议中一些用人单位主张已经以团建、集体出游等方式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肖竹认为,年休假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之外的休息休假权利,应当是劳动者脱离工作岗位所享有的一种放松身心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的集体出游毕竟不是劳动者自由支配休息、放松的时间,因此不能与年休假相混淆甚至相抵扣。

肖竹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只赋予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时间的权利,而非休假方式,如何度过假期的自主决定权应该完全给予劳动者。

肖竹建议,未来,在年休假的制度完善上,应建立安排年休假时间的合理机制,实现用人单位年休假安排与劳动者意愿的真正统筹,既兼顾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又达到使劳动者放松身心,维持和恢复劳动能力的效果。

(文中受访者均为化名)

标签: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