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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小课堂|员工在年会上醉酒身亡,公司要负责吗?

2023-03-24 08:12:51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同事在一起聚餐喝酒很尽兴,但如果出现了事故引发责任纠纷,可就不好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通报了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


(资料图)

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的一天晚上,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

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晚上8点多,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

次日下午,吴某室友下班发现他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

吴某家属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吴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律师: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吴某猝死的责任分担问题。

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聚餐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需要提醒的是,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

好了,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见!

监制 宋澎 兰海燕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制作 白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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