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e网评丨不让查手机就是内奸?企业管理权不能无限放大
龚先生
(资料图)
近日,#女子拒绝公司查看手机被无偿辞退#冲上热搜。据4月6日《工人日报》报道,湖北武汉某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连续两天查看员工手机。一名女员工在第二次检查时拒绝配合,公司以此认为她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该员工已申请劳动仲裁。
(图源 新华社)
目前,该热搜词条在微博上的阅读次数突破1亿,跟帖中满是网友吐槽——
“企业没有检查员工个人信息的权力”
“这公司是不是没有法务?完全是法盲”
“无偿裁员的一百个花式借口之一”
……
此事引发网友愤怒,在于这种情况已经不是个例,相关企业的种种奇葩操作不断刷新人们的认知和忍耐限度。
比如,有的企业给更衣室等非办公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以防止员工磨磨蹭蹭;有的企业则在员工电脑、手机等设备上安装特殊软件,防止“摸鱼”;有的甚至购置“黑科技坐垫”,监测员工坐在工位的时长或上厕所的频率;还有的企业管理者要求员工手机7x24小时开机,哪怕是后半夜,也必须及时回消息,否则就辞退……
(图源 新华社)
企业制定如此任性的“家规”,不排除确实发生过个别员工“摸鱼”、泄密等情况,甚至在离职时带走电脑中存储的原供职企业的资源等,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借严格的规章来最大限度保证效率、保护企业合法利益,这应是很多企业的初衷,但企业规章首先要合法。
从被曝光的种种现象看,企业此番作为的基础逻辑并不那么“法治”——在地位关系上,企业管理者似乎认为有权管辖员工涉企业的一切事务,甚至个别的还抱持“我给了你饭碗,你就该唯我是从”的态度。在维护企业自身权益上,企业管理者以“公大于私”的理由,淡化了查手机、翻包等“私刑”手段的违法性。
企业对员工管理的底线和边界在哪里?企业是否有权查看员工电子设备?员工有哪些权利不可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律即是底线。但这并不是说,要一刀切地禁止企业查阅员工手机、电脑等信息,而是必须在合理合法且必要的前提下,取得劳动者知情同意后,才可以查阅与用工管理直接相关的信息,同时,劳动者也享有撤回同意的自决权。
如果出于窥探劳动者隐私、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诉讼广泛收集证据材料的目的,则超出正常工作需要,突破了包括劳动者隐私权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
不久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涉及侵犯员工个人信息的劳动争议案件,值得更多企业自省——马某所在公司通过恢复其工作电脑上已删除数据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认为其存在伪造病假、骗取休假等行为,决定不续合同。法院认为,公司是为了对马某进行处分、赢得诉讼而收集其个人私密信息等证据材料,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也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最终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图源 新华社)
从任性制定和解读企业规章,到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再到强制或变相强制加班等,一些企业管理权在实践中无边界扩大,侵害劳动者权益,此风不可长。
同类情形的司法判决,对企业而言,是一面镜子,更多企业有必要自查自纠;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指引,要勇于对抗企业的不法行为。
更重要的,还是要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律是保护所有人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为每个人、每一方的合法权益兜底。
在企业发展的赛道中,效益优先与以人为本不是单选题。守不住底线、拢不住人心,企业的发展之路能拓多宽、能走多远,就要打个问号。员工养家立业、企业做大做强,双向奔赴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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