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实时: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祸从口出!“赢家”员工被判担责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资料图】
工作任务分配不合理?莫名被开除?职场中遇到这些事,是寻求法律帮助,还是曝光公司“内幕”发泄怒气?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一起案件,本来占理的劳动者却因为几句话,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就职于一家咨询公司,一次因领导没有交代清楚工作内容,导致李某工作出错,公司也受到一定损失。不久后,李某却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异议,气愤的李某连夜在公司的客户微信群中发表长文,诉说公司及内部领导的种种行为,其中包含“如此随意的处罚是不是只为了某些人中饱私囊”“做假的排班和考勤,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欺上瞒下”等言论。
公司认为,李某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公司使用带有贬损之意的词语,对公司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将李某诉至法院。
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刘津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所述言论为真,其在咨询公司客户微信群里发表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言论和贬损性评价,超出了善意、适当表达意见的程度,对咨询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构成对咨询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应登报道歉,并赔偿咨询公司损失16010元。
其实,李某在被开除之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被认定咨询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李某工资、加班费及赔偿金。被开除的李某本已是劳动纠纷的“赢家”,却因一时过嘴瘾,惹祸上身。那么,劳动者应该怎么做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刘津宁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持有异议,应当选择合法维权途径,如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诉讼等。切莫因为祸从口出,使自己处于侵权人的不利地位。
如果手中的确掌握用人单位真实的违法犯罪线索,则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避免因擅自发表言论构成对用人单位名誉权的侵犯。
监制:宋澎 兰海燕
策划:张伟杰
撰稿:周倩
主持:李逸萌
摄像:白至洁
剪辑:雷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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