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快资讯:法问|绩效考核“待改进”公司能开除我吗
【法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6年,我入职一家公司担任研究员,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入职之初,公司向我送达了《绩效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季度为待改进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2019年,我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2020年第一季度,我的考核结果为待改进。
2020年5月,公司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我2019年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待改进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20年6月,公司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我被公司开除了。
请问公司开除我的决定是否合法?
北京 张先生
为您释疑
张先生您好!
您所在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员工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情形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以此为据作出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您的描述,公司未对您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所以即便您不胜任工作,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您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也无法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这里提醒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有权说“不”。如遇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劳动者有权提出反对意见;用人单位依据前述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罚或其他处理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管元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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