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观察:中工网评丨“存款5万需提供收入证明”,问题出在哪?
本网评论员 郭振清
(资料图)
这几天,“存款5万被要求提供收入证明”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了舆论对银行柜台存取款规定的争议。
事情并不复杂。浙江湖州的一位女士去银行存款5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却要她出具收入证明,还被问“在哪里上班?钱是从哪里来的?”这位女士觉得像是在“审犯人”,机智之下,她从中抽了100元出来存49900元,结果银行几分钟搞定,还送了她一桶油。
那么,银行的做法究竟有无依据,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仍有进一步深入讨论的必要。
有人说,银行的做法是有规定的,依据的是2022年1月“一行两会”联合印发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10条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实际上,该《办法》一经发布就争议较大。2022年2月21日,上述三部门又发布公告称,原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办法》因技术原因暂缓施行。
还有人认为,银行要储户提供收入证明,属于正常的客户尽职调查范畴,目的在于反洗钱,打击诈骗犯罪。这多少有些误解。在现代反洗钱法律制度中,银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信息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三个方面,并不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对储户存款进行侦查监察的权力。实际上,银行对存款业务的尽职调查重点集中在客户身份信息识别上,如果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才应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并留存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备查。也就是说,银行针对储户的尽职调查本质上是一种被动行为。
相比较而言,银行针对借贷客户即要从银行贷款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尽职调查,更具主动性。比如,对借贷客户的身份征信等信息深入核查,要求客户提供收入证明、抵押物等各种资料,这合情合理。毕竟,银行要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性。但对前来存款的客户以尽职调查为名,要求提供收入证明等信息资料以证明存款来源的合法性,就有些不合情理了。
因为,根据有关线索,怀疑并追查涉案资金来源,是专属于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权。在没有任何涉案线索和异常交易的情况下,无差别地对所有储户的存款来源进行调查审查,即便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也不可以,更遑论作为商业机构的银行。
不仅如此。上述银行做法的逻辑在于,先假定储户的5万元存款来源是可疑的,进而要求储户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否则该项业务不予受理。这是典型的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而要求储户自证清白,像极了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大忌——强迫公民自证其罪。
其实,储户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根据储蓄合同,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互相信任是双方交易的前提和基础。让储户自证清白、觉得像是在“审犯人”的做法,无据且荒唐。而“抽了100元出来存49900元后,几分钟搞定”的事实,更显荒诞。
作为涉事银行的监管部门,其“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的良好初衷和积极作为,无可置疑,理应大力支持。但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人。如果某一项规定给大多数守法公民带来不适与不安时,就要考虑其正当性和合法性。
制定规章制度,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系统思维能力,避免陷入部门主义本位主义。尤其是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管理规定,应认真研究上位法规范原则精神,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锲而不舍追求良法善治,切实尊重群众合理关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此看来,我们似乎也可以冒昧问一句,上述那个《办法》没有如期施行,真的是因为“技术原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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